(2015)任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许云哲与霍伟程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32号原告许云哲,下岗职工。被告霍伟程,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云哲诉被告霍伟程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云哲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云哲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云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许云哲承担。审判员刘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郝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