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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周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72号原告曹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104元。审判员  许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钱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