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胜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王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胜民初字第69号原告王某,男,汉族,生于1979年2月12日。委托代理人唐晏平,武胜县乐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女,汉族,生于1979年7月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杨洪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