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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王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胜民初字第69号原告王某,男,汉族,生于1979年2月12日。委托代理人唐晏平,武胜县乐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女,汉族,生于1979年7月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杨洪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