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汪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082号原告汪某,务农。被告谢某,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审判员 张 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德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