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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焦民一终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焦作市睿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与焦作市怀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焦作市睿远钢结构有限公司,焦作市怀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焦民一终字第4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市睿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法定代表人崔建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幸梅,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怀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法定代表人高运花,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琮,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焦作市睿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远公司)与被上诉人焦作市怀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睿远公司不服解放区人民法院(2014)解民二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睿远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睿远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睿远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386元,减半收取3693元,由焦作市睿远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玉香代审判员 原小波代审判员 张卫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永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