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雷素平蓝国满蓝某某与曾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蓝某某,曾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23号原告雷某某,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文成县。原告蓝某某,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文成县。原告蓝某某,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文成县。被告曾某某,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负责人尹X。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三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蓝国某某、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80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旭耀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莫随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