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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邵执行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吴和星与冯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和星,冯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邵执行字第1075号申请执行人吴和星。被执行人冯宇。本院在执行吴和星申请执行冯宇民��借贷纠纷[(2014)邵民初字第148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置,无法在执限内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邵民初字第14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季资平执行员  袁文渊执行员  潘兆荣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温惠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