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黄民初字第2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蒋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黄民初字第2121号原告:蒋某。被告: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汪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 判 长 赵三仲人民陪审员 章菊芳人民陪审员 杨邦法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高玲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