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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黄民初字第2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蒋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黄民初字第2121号原告:蒋某。被告: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汪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 判 长  赵三仲人民陪审员  章菊芳人民陪审员  杨邦法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高玲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