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开民初字第3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美玉与许新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东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玉,许新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东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开民初字第334-1号原告:张美玉委托代理人:路颖,山东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新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东营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金强,经理。委托代理人:韩乐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东营支公司职工。原告张美玉诉被告许新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东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应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崔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