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浔执民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浔支行与湖州宝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周泉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浔支行,湖州宝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周泉明,张建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浔执民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浔支行代表人:朱xx被执行人:湖州宝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xx。被执行人:周泉明。被执行人:张建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浔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州宝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周泉明、张建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5)湖浔执民字第75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暂时无法处理,尚余人民币3097946.73元未执行。且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浔执民字第75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徐小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