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界执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高永生申请执行蒋洪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永生,蒋洪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界执字第00133号申请执行人高永生,男,196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执行人蒋洪慧,男,196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4)界民一初字第015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蒋洪慧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蒋洪慧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548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歌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晓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