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道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土灯与李公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土灯,李公立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民初字第15号原告土灯,男,藏族,生于1964年3月2日。被告李公立,男,汉族,生于1963年1月13日。本院在审理土灯诉李公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土灯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土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土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土灯负担5元。审判员 罗 俊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呷绒志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