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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丛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05号原告丛某,城镇居民。诉讼代理人吕序成,宁阳振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 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亚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