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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方中丽与林涛、李晨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中丽,林涛,李晨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97号原告方中丽。被告林涛。被告李晨元。原告方中丽诉被告林涛、李晨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从原告处于2014年1月13日和2014年8月11日分别借得人民币10万元、50万元,共计60万元整,承诺于2014年11月31日前还清,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两份。还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0万元及利息。本院查明,2014年11月26日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对济宁德银投咨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立案侦查,主要犯罪人林涛、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李晨元因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取保候审。本院认为,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已对被告林涛、李晨元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方中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莉莉人民陪审员  张代礼人民陪审员  高登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解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