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衢商终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开化县汇通担保有限公司与浙江煜昌进出口有限公司、丁一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煜昌进出口有限公司,开化县汇通担保有限公司,丁一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衢商终字第4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煜昌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工业园区独山片区独山路*号***室。法定代表人:陈鸿庆,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化县汇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城关镇凤翔苑**幢。法定代表人:方绍春,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丁一峰。上诉人浙江煜昌进出口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开化县汇通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丁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4)衢开商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依法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煜昌进出口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顺增审 判 员 祝伟荣代理审判员 揭其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