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商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江苏鸿安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鸿安新材料有限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商初字第00013号原告江苏鸿安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鸿安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鸿安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鸿安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68元,由原告江苏鸿安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海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