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洪民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洪民初字第457号原告吴某某,男,生于1975年8月15日,汉族。被告陈某某,女,生于1981年12月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吴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向建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田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