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梅中法刑终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万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梅中法刑终字第29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万**,男。2014年7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广东省五华县公安局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7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五华县看守所。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万**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梅华法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上诉人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并提审上诉人万**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0年间,被告人万**以100元价格从五华县河东镇黄湖村村民胡柏松(已故)手中购买火药枪两支,后一直由其本人保管及使用。2014年7月10日,五华县公安局河东派出所根据群众举报,在河东镇河口村被告人万**家中查获火药枪两支以及枪支配件、疑似黑火药等物品一批。经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送检的C201407075001号枪形物是自制火药枪,因扳机、击锤锈蚀严重,不能联动,且传火孔锈蚀不通畅,未能完成射击实验。2、送检的C201407075002号枪形物是自制火药枪,在传火孔内插入火捻,传火孔嘴上装上火帽,扣动扳机进行射击,火帽、火捻、火药顺利完成燃烧。3、送检的C201407075003号枪形物部件,分别是火药枪木质枪托、扳机、枪管和气枪木质枪托。原判认定的上述事实,有证人周**的证言、侦查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移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破案经过、鉴定文书及被告人万**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被告人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非法持有另一支枪未能完成射击实验,不属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原审被告人万**上诉提出,侦查机关从其家中扣押的疑似枪支配件,没有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数量,不能认定一套枪支;其虽然非法持有枪支,但没有实施伤害行为,亦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归案后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对其作出缓刑判决。经审理查明,2010年间,上诉人万**以100元价格从五华县河东镇黄湖村村民胡柏松(已故)手中购买火药枪两支,后该两支枪一直由上诉人万**保管及使用。2014年7月10日,五华县公安局河东派出所根据群众举报在该县河东镇河口村上诉人万**家中当场查获火药枪两支及枪支配件、疑似黑火药等物品一批。经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送检的C201407075001号枪形物是自制火药枪,因扳机、击锤锈蚀严重,不能联动,且传火孔锈蚀不通畅,未能完成射击实验;2、送检的C201407075002号枪形物是自制火药枪,在传火孔内插入火捻,传火孔嘴上装上火帽,扣动扳机进行射击,火帽、火捻、火药顺利完成燃烧;3、送检的C201407075003号枪形物部件,分别是火药枪木质枪托、扳机、枪管和气枪木质枪托。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原审法庭出示、质证,本院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报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7月10日16时许,五华县公安局河东派出所接群众报案称,河东镇河口村村民万**将枪支存放在家中,可能有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接报后,侦查机关到万**家中进行搜查,当场扣押火药枪两支及枪支配件等物品的事实。2、证人周**的证言,证实其是上诉人万**的妻子,2014年7月10日,五华县公安局民警在其老屋房间搜出的枪支,是几年前别人卖给丈夫万**的,具体情况其不清楚。丈夫万**买来枪支后,一直没有使用过。3、搜查笔录和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证实2014年7月10日,侦查机关在五华县河东镇河口村上诉人万**家中查获火药枪两支以及火药枪枪管、枪托和汽枪枪托、疑似黑火药等物品的事实。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广东省五华县河东镇河口村上诉人万**家中老屋下阁间。5、侦查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证实2014年7月10日16时许,五华县公安局河东派出所接群众报案称,河东镇河口村村民万**将枪支存放在家中,可能有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接报后,侦查机关到万**住处搜查,在其家中扣押火药枪两支、枪支配件等物。后侦查机关依法传唤万**,万**如实供述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遂侦破此案。6、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梅市公(司)鉴(痕)字(2014)0705号枪支、弹药鉴定书,证实:(1)送检的C201407075001号枪形物是自制火药枪,因扳机、击锤锈蚀严重不能联动,且传火孔锈蚀不通畅,未能完成射击实验。(2)送检的C201407075002号枪形物是自制火药枪,在传火孔内插入火捻,在传火孔嘴上装上火帽,扣动扳机进行射击,火帽、火捻、火药顺利完成燃烧。(3)送检的C201407075003号枪形物部件,分别是火药枪木质枪托、扳机、枪管和气枪木质枪托。7、户籍证明,证实上诉人万**的出生年月日等基本情况及案发时已达到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8、上诉人万**的供述,2010年间,其以100元价格从五华县河东镇黄湖村村民胡柏松(已死亡)手中购买火药枪两支,其中一支红色木柄,另一支木色木柄,用壁画的纸包裹着,放在老屋青龙片角间木棚上。2011年间,其在五华县水寨大桥桥底下香纸烛宝店(现该店已经不在)购买火药粉、生铁小丸、炖粉,后用红色塑料袋、用矿泉水瓶、白色塑料袋分别装着,并将他们放在老屋角间窗橱里。2013年7月的一天,其在河东镇天门岭(地名)一垃圾堆内和在其家附近路上分别捡到枪管与枪柄已经分离的火药枪一把和汽枪枪柄,为以后枪支损坏时可以作配件使用,其用这些枪支在住家附近打一过小鸟,但没有打过其他任何东西。本院认为,上诉人万**明知其是不符合配备和配置枪支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惩处。鉴于上诉人万**非法持有枪支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归案后,上诉人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酌情对上诉人万**从轻处罚。上诉人万**上诉提出,侦查机关从其家中扣押的疑似枪支配件,没有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数量,不能认定一套枪支。经查,虽然侦查机关从上诉人家中扣押部分枪支散件,但原审判决没有将该散件折抵为上诉人非法持有的枪支部分。上诉人万**上诉还提出其非法持有枪支没有实施伤害行为和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归案后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经查属实,但原审法院已据此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现再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和依据均不足,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巫光清审 判 员  黄清波代理审判员  华志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丘素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