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1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孙建国与庞新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国,庞新民,王玉兰,济南市华源食用菌有限公司,张昭金,任德洋,闫立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609号原告孙建国,男,汉族,住平阴县。被告庞新民,男,汉族,住平阴县。被告王玉兰,女,汉族,住址同上。身被告济南市华源食用菌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庞新民,经理。被告张昭金,男,汉族,住平阴县。被告任德洋,男,汉族,平阴县玫瑰镇政府工作人员。被告闫立宝,男,汉族,平阴县玫瑰镇政府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国与被告庞新民、王玉兰、济南市华源食用菌有限公司、张昭金、任德洋、闫立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建国于2015年1月23日当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济南市华源食用菌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建国自愿撤回对被告济南市华源食用菌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国撤回对被告济南市华源食用菌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未尽事宜继续开庭审理。审判长 杨洪刚审判员 付言波审判员 吴 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