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4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乐亭县隆润运输车队与被告唐山海港永通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亭县隆润货物运输车队,唐山海港永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4341号原告:乐亭县隆润货物运输车队,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法定代表人:玄立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樊小铁,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唐山海港永通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市。法定代表人:张大勇,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珍,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玉柱,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乐亭县隆润运输车队与被告唐山海港永通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亭县隆润运输车队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亭县隆润运输车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乐亭县隆润运输车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元,由原告乐亭县隆润运输车队负担。审 判 长 王永军代理审判员 杨洪伟人民陪审员 王 闯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春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