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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蕲春行非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蕲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与田兴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蕲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田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行非执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蕲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江远明,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田兴华。本院作出的(2014)鄂蕲春行非审字第00103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田兴华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田兴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蕲春县支行的存款5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桦审判员 蔡国臻审判员 夏新刚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