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蕲春行非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蕲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与田兴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蕲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田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行非执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蕲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江远明,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田兴华。本院作出的(2014)鄂蕲春行非审字第00103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田兴华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田兴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蕲春县支行的存款5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桦审判员 蔡国臻审判员 夏新刚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