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民三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原告司文刚诉被告曹继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文刚,曹继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三初字第106号原告司文刚,男,25岁,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临洮县。被告曹继宏,男,39岁,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文刚诉被告曹继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告长期在外无法查明案件事实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司文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司文刚承担。代理审判员 苏生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樊建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