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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吴炳煌与吴吸取、吴文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炳煌,吴吸取,吴文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314号申请执行人吴炳煌,男,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吴吸取,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吴文郎,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炳煌与被执行人吴吸取、吴文郎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安民初字第285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炳煌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吸取、吴文郎支付欠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12月17日起按月利率1.7﹪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代垫受理费525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吴吸取、吴文郎在银行查无存款,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28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陈进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美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