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三民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万保山与陆加国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保山,陆加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三民初字第00019号原告万保山。委托代理人金宝琴,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加国,成年,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万保山诉被告陆加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保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保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万保山负担。审判员 董文彬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晓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