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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隆昌县人民医院诉朱照芳、罗珠娟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171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昌县人民医院,朱照芳,罗珠娟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171号原告隆昌县人民医院。住所地:隆昌县金鹅镇康复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宗明,院长。委托代理人朱蔚庭,系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朱照芳,女,1960年3月5日出生,汉族,泸县人,居民。被告罗珠娟,女,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家顺,男,195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一般代理。原告隆昌县人民医院诉被告朱照芳、罗珠娟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罗建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蔚庭,被告罗珠娟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家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照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8月20日,被告朱照芳因车祸受伤,被送到原告医院住院治疗,在住院治疗期间共产生医疗费用412170.22元,扣除被告预交费146100.00元后,尚欠原告医疗费用266070.22元,被告朱照芳拒不支付。被告罗珠娟承诺朱照芳的医药费由其负责,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朱照芳立即支付医药费266070.2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至被告付清欠款之日止)。2、判决被告罗珠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朱照芳未作答辩。被告罗珠娟辩称:1、朱照芳因车祸住院欠原告各项费用266070.22元属实,应该支付,被告也未想拒付。2、造成拖欠医疗费的主要原因是朱照芳出车祸后,赔偿款大部分未执行到位,加之被告家中经济困难,因此无钱来支付医疗费。3、朱照芳所获得的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已用于偿还部分亲朋好友的借款,余下几万元正用于朱照芳保命所需费用。4、被告罗珠娟向原告承诺付清欠款属实,但主要是为了被告朱照芳能够出院,减少开支,被告罗珠娟才写下承诺。鉴于被告罗珠娟护理母亲朱照芳一年多一片孝心,又无工作收入,请求法院免去罗珠娟的连带责任,一旦赔偿款到位,立即支付原告欠款。经审理查明:被告朱照芳与被告罗珠娟系母女关系。2013年8月20日,被告朱照芳因车祸事故受伤,被送到原告隆昌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连续住院两次,最后于2014年11月17日出院。被告朱照芳在住院治疗期间共产生医疗费用412170.22元,扣除被告朱照芳已预交费用146100.00元后,尚欠原告医疗费用266070.22元。被告朱照芳在办理出院手续时,因欠原告医疗费用未付,被告罗珠娟即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该承诺书载明:朱照芳于2013年8月20日因车祸到隆昌县人民医院外6科住院治疗,所欠医疗等费用经隆昌县人民法院判决后最先用于支付隆昌县人民医院所欠费用,不然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由我们负责。嗣后,原告因被告拒不支付欠款,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朱照芳支付欠款及利息,并由被告罗珠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查明,被告朱照芳因车祸事故而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结,且被告朱照芳已获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赔偿款455000.00元,该款被告朱照芳于2014年12月18日通过银行转账转入被告罗珠娟的银行账户420000.00元,被告罗珠娟于当日及次日将该款取现,未用于支付所欠原告医疗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依法对被告朱照芳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昌县支公司的赔偿款予以冻结。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隆昌县人民医院病人费用清单、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被告罗珠娟出具的承诺书、被告朱照芳及罗珠娟的身份信息、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以及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在保险公司及银行调取的账户交易明细为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朱照芳因车祸事故受伤在原告医院住院治疗,双方形成的医疗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朱照芳在原告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应按时全额支付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而未支付,引起该案纠纷的发生,被告朱照芳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朱照芳支付医疗费及起诉时引起的资金占用利息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罗珠娟在被告朱照芳欠原告医疗费时,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朱照芳所欠医疗等费用经隆昌县人民法院判决后最先用于支付隆昌县人民医院所欠费用,不然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由我们负责”,其承诺性质属于连带责任担保,且被告朱照芳因车祸事故而获得的赔偿款420000.00元已转入被告罗珠娟账户,并由罗珠娟取现,并未按照承诺书中的承诺最先将款支付给原告,其行为严重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罗珠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成立,本院对此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罗珠娟请求法院免去其连带清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照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隆昌县人民医院医疗费266070.2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付清款项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二、如被告朱照芳逾期未付,则由被告罗珠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50.00元,保全费1850.00元,共计4500.00元,由被告朱照芳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朱照芳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建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 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