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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曹×1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1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刑初字第17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1,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2001年10月18日因犯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于2006年5月18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7年6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5月11日被羁押,同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4)2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1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6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1年8月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曹×1在本市丰台区东高地、南苑等地以为被害人曹×2办理公有住宅租赁过户手续、产权证等为由,陆续骗取被害人曹×2人民币共计23万余元。被告人曹×1于2014年5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东高地派出所抓获。被告人违法所得案发后已全部退还。上述事实,被告人曹×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曹×2陈述,证人李×、王×、高×、单×证言,辨认笔录,转帐凭证,收条,收据,银行交易记录,前科材料,被告人提供的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文检鉴定书,以及公安机关出具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1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1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曹×1曾因犯罪受刑事处罚的情况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鉴于被告人曹×1能当庭认罪,且违法所得已全部退还,故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曹×1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胡 海人民陪审员  冀国庆人民陪审员  王玲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孟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