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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玄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开贤与被执行人储强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开贤,储强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玄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杨开贤,女,汉族,193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储强中,男,汉族,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开贤与被执行人储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13日作出的(2014)玄民初字第19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储强中确认欠申请人杨开贤款项55587.5元,于2015年2月18日前支付20000元,余款35587.5元于2015年4月18日前一次性付清。被执行人将上述款项付至申请人杨开贤银行账户62×××42。如被执行人有一期未付,申请人有权就剩余款项本息提前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自愿接受法院采取的一切强制措施。二、本案执行费734元由被执行人储强中承担。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在履行过程中,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玄民初字第19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石顺光执行员  周 林执行员  汪礼兵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