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孙有辉与王青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有辉,王青年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738号原告孙有辉。被告王青年。原告孙有辉诉被告王青年劳务合同纠纷,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后,原告孙有辉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被告王青年承诺于2015年2月5日前向其偿付劳务工资,现已无诉讼必要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有辉以其与被告王青年已达成和解,被告王青年承诺于2015年2月5日前向其偿付劳务工资,现已无诉讼必要为由撤回起诉。属于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益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有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相锦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国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