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招民初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招民初字第1231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刘某某,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肖利勇人民陪审员  郑义亭人民陪审员  纪凤旭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韶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