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洋抢劫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174号被执行人刘洋(别名吕孩),男,汉族。刘洋(别名吕孩)抢劫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密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内容缴纳罚金,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1月16日移送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洋(别名吕孩)银行存款1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李江海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岳红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