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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二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袁文景、袁文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袁文景,袁文青,刘永强,彭大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00023号原告: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70497607-9。法定代表人:王运通,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刚,该单位员工。被告:袁文景,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袁文青,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刘永强,男,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彭大炯,男,198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袁文景、袁文青、刘永强、彭大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12元,减半收取2506元,由原告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晓燕撤诉申请书临泉县人民法院:你院受理原告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袁文景、袁文青、刘永强、彭大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告已经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现申请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请批准。此致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二○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