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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商初字第1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高密市江海纺织有限公司与张永春加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市江海纺织有限公司,张永春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147-3号原告高密市江海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德海。被告张永春。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密市江海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永春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5万元。查封被告张永春所有的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成森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秋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