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民初字第04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4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4765号原告:田某某,女,汉族。被告: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天鲁代理审判员 殷 瑞代理审判员 赵 妍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焕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