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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法少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朱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法少民初字第168号原告朱某,男,198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淮安市。委托代理人蔡海涛,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被告周某,女,1989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在案件审理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钟国凤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