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高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赖正彬与何锡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正彬,何锡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高民初字第313号原告赖正彬,男,生于1969年4月19日,汉族。被告何锡成,男,生于1964年6月20日,汉族。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赖正彬诉被告何锡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赖正彬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正彬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赖正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财产保全费140元,合计240元,由原告赖正彬负担。审判员 杨建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盛启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