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枣峄执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戴印锋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枣峄执字第389号申请执行人戴印锋(代印锋),男,196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常明路,男,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贺成栋,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峄城区人民法院(2013)峄民初字第17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7月7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贺成栋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晓溪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