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枣峄执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戴印锋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枣峄执字第389号申请执行人戴印锋(代印锋),男,196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常明路,男,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贺成栋,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峄城区人民法院(2013)峄民初字第17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7月7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贺成栋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晓溪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