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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诸皇商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诸城华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德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城华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德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皇商初字第128号原告诸城华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兴华西路42号。被告马德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诸城华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德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城华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诸城华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臧金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