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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27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寿阳县平头镇人。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寿阳县平头镇人。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并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志彪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丽萍(校对人:韩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