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27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寿阳县平头镇人。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寿阳县平头镇人。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并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志彪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丽萍(校对人:韩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