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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西安朝盛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华宇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安朝盛商贸有限公司,陕西华宇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保字第00015号申请人西安朝盛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程,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陕西华宇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亚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西安朝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华宇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案件保全费1429元,退还申请人。审判员  陈玉琦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亭-2-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