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江执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卿钦与叶发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卿钦,叶发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江执保字第48号申请人卿钦,男,生于1982年11月18日,汉族。被申请人叶发惠,女,生于1956年6月5日,汉族。本院在办理申请人卿钦与被申请人叶发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卿钦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叶发惠所有的位于合江县九支镇华剪坝新街31号门市(房屋产权证号:2008032**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卿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叶发惠所有的位于合江县九支镇华剪坝新街31号处房屋产权证号为200803298的门市一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清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 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