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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安县沸水镇水晶村第八村民小组与董永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安县沸水镇水晶村第八村民小组。地址:安县沸水镇水晶村。负责人:张加扬,该组组长。被执行人:董永生,男,生于1968年1月5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居民,住四川省安县。本院在执行安县沸水镇水晶村第八村民小组与被执行人董永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县人民法院安民初字第(2014)第13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董永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董永生所有的川BH59**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停止办理一切手续。该车查封后,由被执行人保管、使用,但不得变卖、毁损或作其他抵押。二、将被执行董永生所有的川F144**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查封,停止办理一切手续。该车查封后,由被执行人保管、使用,但不得变卖、毁损或作其他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琼莹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闻运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