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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楚中民一终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赵某某等诉寇某戊法定继承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某,寇某甲,寇某乙,寇某丙,寇某丁,腾某甲,腾某乙,寇某戊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楚中民一终字第5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女,1942年6月7日生,汉族,文盲,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寇某甲,女,1964年1月16日生,汉族,文盲,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寇某乙,男,1966年12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寇某丙,男,1972年5月6日生,汉族,大学文化,教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寇某丁,女,1978年11月25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腾某甲,女,1989年5月8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在读学生。上诉人(原审原告)腾某乙,男,1994年12月2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在读学生。以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正明,系广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寇某戊,男,1960年10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上诉人赵某某、寇某甲、寇某乙、寇某丙、寇某丁、腾某甲、腾某乙因与被上诉人寇某戊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禄丰县人民法院(2013)禄民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判处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禄丰县人民法院(2013)禄民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禄丰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赵某某。审判长  杨鸿旭审判员  蒋文娟审判员  杨光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严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