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梁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莱城刑初字第1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务农。2005年1月9日因犯挪用资金罪被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至2010年1月17日止)。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1月17日被莱芜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19日被莱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17日被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张永,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亓振超,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莱城检公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刁文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及辩护人张永、亓振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0年6月9日,被告人梁某以鲁S×××××号丰田凯美瑞轿车作抵押,向山东东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六十万元,借款期限为两个月。2010年10月29日,梁某为了偿还本人所欠他人债务,伪造了上述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隐瞒了该车已抵押借款的事实后以该车作抵押向秦某借款12万元(扣除利息后实际骗取得108000元),借款期限一个月。上述借款均被梁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借款到期后,梁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借款到期后,梁某失去联系。2、2012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梁某以帮忙给张某的二女儿解决工作为由,先后诈骗张某现金27100元。案发后,被告人梁某退回骗取的全部赃款,并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秦某、张某的陈述、证人高某等人的证言、机动车登记证书、户籍证明、谅解书、被告人梁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接被害人报警将被告人梁某带至公安机关进行盘问,被告人梁某不具有自动投案的主动性,不构成自首,辩护人关于第二起犯罪事实被告人梁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梁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经本院委托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莱芜市莱城区司法局出具了对被告人梁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不良影响的评估意见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柳俊海代理审判员 王秀霞人民陪审员 张仲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