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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林永彬与吴绍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永彬,吴绍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初字第114号原告林永彬,女,39岁,汉族。被告吴绍雄,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永彬与被告吴绍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永彬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林永彬以需要补充新的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永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8元,减半收取359元,由原告林永彬负担。审判长  余明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廖明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