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林永彬与吴绍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永彬,吴绍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初字第114号原告林永彬,女,39岁,汉族。被告吴绍雄,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永彬与被告吴绍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永彬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林永彬以需要补充新的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永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8元,减半收取359元,由原告林永彬负担。审判长 余明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廖明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