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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王能富与陈功宏、洪少桂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能富,陈功宏,洪少桂,江守柱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00163号原告:王能富,男,196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被告:陈功宏,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被告:洪少桂,女,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被告:江守柱,男,195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能富诉被告陈功宏、洪少桂、江守柱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能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宣昌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方 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