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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牟民三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烟台市工业炉厂与隋康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工业炉厂,隋康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牟民三初字第453号原告:烟台市工业炉厂,地址:烟台市牟平区政府大街778号。法定代表人:王德东,厂长。被告:隋康建,男,198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工业炉厂诉被告隋康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市工业炉厂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隋康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市工业炉厂撤回对被告隋康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8元由原告交纳。审判员  孙艺忠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春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