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牟民三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烟台市工业炉厂与隋康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工业炉厂,隋康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牟民三初字第453号原告:烟台市工业炉厂,地址:烟台市牟平区政府大街778号。法定代表人:王德东,厂长。被告:隋康建,男,198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工业炉厂诉被告隋康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市工业炉厂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隋康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市工业炉厂撤回对被告隋康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8元由原告交纳。审判员 孙艺忠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春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