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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中法刑执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宋晓陆抢劫、强奸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兴中法刑执字第00030号罪犯宋晓陆,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二年文化,内蒙古扎兰屯市人,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7日以(2005)扎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宋晓陆犯抢劫、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金1000.00元(已缴纳)。2007年减刑10个月,2008年减刑11个月,2010年减刑8个月,2013年减刑9个月,刑期自2005年3月6日至2016年1月5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于2015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并能完成生产任务。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呈报的减刑程序合法,同意依法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3年3月至2014年10月记功4次。上述事实,有同监罪犯的证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在卷为证。本院认为,罪犯宋晓陆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晓陆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5年3月6日至2015年3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宏楠审判员  景保华审判员  萨茹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