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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秦民初字第023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安某某、石某某诉被告李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秦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秦民初字第02359-2号原告安某某,男。原告石某某,女。被告李某,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秦都支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阳西路军转办6楼。法定代表人陈航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石某某诉被告李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秦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伤情严重,正在治疗阶段,申请本案中止审理。本院认为:原告仍在医院住院治疗,无法确定其费用损失,应待原告出院后再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王雅宏代理审判员  任伟圣代理审判员  李 龙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