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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老河口市康力汽车修理厂与老河口市汽车货物运输服务站、老河口市道路运输管理所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老河口市康力汽车修理厂,老河口市汽车货物运输服务站,老河口市道路运输管理所,高金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588号原告老河口市康力汽车修理厂。法定代表人陈春姐。委托代理人危荷林,该厂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琳,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老河口市汽车货物运输服务站。被告老河口市道路运输管理所。法定代表人龚世先。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昝向东,老河口市道路运输管理所职工。第三人高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老河口市康力汽车修理厂诉被告老河口市汽车货物运输服务站、老河口市道路运输管理所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老河口市康力汽车修理厂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河口市康力汽车修理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9元,撤诉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老河口市康力汽车修理厂负担。审判员 李 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X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