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民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原告赵俊杰与被告米少强、张晓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俊杰,米少强,张晓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民初字第430号原告:赵俊杰,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俊杰,河津市城区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米少强,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晓霞,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津市新耿街童装厂家属院13号。委托代理人:张红霞,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张晓霞姐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俊杰与被告米少强、张晓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赵俊杰负担。审 判 长 卫俊莲审 判 员 杨跃峰代理审判员 张建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芬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