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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民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原告赵俊杰与被告米少强、张晓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俊杰,米少强,张晓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民初字第430号原告:赵俊杰,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俊杰,河津市城区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米少强,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晓霞,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津市新耿街童装厂家属院13号。委托代理人:张红霞,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张晓霞姐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俊杰与被告米少强、张晓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赵俊杰负担。审 判 长  卫俊莲审 判 员  杨跃峰代理审判员  张建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芬娟 关注公众号“”